【新闻背景】
我市力促民营经济发展
7月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时隔一个多月,我市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也随之出炉,切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努力为民营企业松绑解缚,把改革红利送到民营企业群体中,促进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随着实施细则先后出台,厦门总商会(工商联)、市民营办联合本报,及时为广大民企传达、解读这些法规政策,为企业发展答疑解惑。
【最新进展】
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
日前,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该《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这份《细则》有几个亮点值得广大民营企业“点击”,包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等。
【重金扶持】
专项资金每年至少一亿
《细则》注重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政策上,帮助民企用足、用好、用活财税政策;法治上,帮助民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升管理能力;服务上,减少和简化财政工作中涉企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帮助企业掌握财税政策。
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解读】
分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中关于税收奖励有如下四条政策:
第7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7条: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28条:民营企业税收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第34条: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财政局出台的《细则》指出,符合条件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指定的区级财政部门受理。具体四项举措如下:
举措1 “即征即奖”奖励给企业
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属期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享受“即征即奖”政策的民营企业,应提供这些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2 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企业被确认为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以前年度申请本条政策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举措3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扶持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4 奖励扶持新成立小微企业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对其成立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申请企业在申请享受该政策的各年度内均应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申请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亮点1】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至一亿元
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并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另行制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安排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成本补贴,对民营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适当给予成本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免租或减租优惠的,对减免租金给予补贴。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经考核后,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减收部分给予补助。平台的实际运营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发展部门进行核实。
【亮点2】
民营医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助
民营医疗机构最高补助五百万
对于广大民企关注的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问题,此次《细则》发出了“声音”,指出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综合医院,获得三级甲等资质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民营医院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类别)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临床护理重点专科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并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院的标准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助,由市卫生局核定出院人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营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新开业的民营医院,规模在100张以上床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在500张以上床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负责对床位数进行核定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对于获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与第九条中三甲医院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民营医院凭省卫计委颁发的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向市卫生局申请奖励,由市卫生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对于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医院凭JCI认证证书向市卫生局申请奖励,由市卫生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亮点3】
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
加大民企自主创新奖励力度
《细则》指出,将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按平台更新改造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奖励力度,市财政对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
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凡符合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属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且项目投资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上限提高到800万元。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由市民营办另行制订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