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府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22

集美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企业:

  《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进一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做深做实产业现代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厦集委办〔201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为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2023年面向辖区工业、软件、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集美创新券”,并组织评定“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应在对应限额内使用有效期内的集美创新券。其中,服务机构属于集美区企业的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服务机构属于非集美区企业的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25%。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企业情况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

  2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10万元

  (二)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集工信规〔2022〕1号),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集美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区级搬迁奖励。

  (三)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集美区企业当年度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按照国家级(补足)200万元、省级(补足)15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积极支持集美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按上级部门当年度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市级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五)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集美区企业人才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 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2023年,集美区企业人才对集经济贡献高于5万元的,按其工薪所得的5%及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对集经济贡献的90%。

  (六)支持百名青年教师进百企。按照《青年博士教师进企业和建设校企研究生工作站的行动方案(2022-2025)》(厦集文教管〔2022〕11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备案,待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完成企业交付的既定工作任务,且经企业认定考核通过后提出申请,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青年博士教师年报酬的50%给予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人,扶持补助期1年,每家企业申请补助每年不超过2人。

  (七)支持百家企业建百站。按照《青年博士教师进企业和建设校企研究生工作站的行动方案(2022-2025)》(厦集文教管〔2022〕11号),根据设站企业每年和联盟单位研究生导师签订的科研合同情况,政府按校(院所)方实际到账经费予以企业补助,第一笔补助50%,第二笔及以后补助30%,笔数不限,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壮大

  (八)给予上规模奖励。企业当年度首次纳统归属集美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给予1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九)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企业增量奖励。入统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若当年度1-11月的营业收入增量(同比去年同期,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则按超额累计测算奖励:(1)增量5000万元以内部分。增速(同比去年同期,下同)高于50%(含)的按2‰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1.5‰测算奖励;(2)增量5000万元(含)-4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3‰测算奖励,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2.5‰测算奖励;(3)增量4亿(含)-10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4‰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3.5‰测算奖励;(4)增量10亿元及以上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5‰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4.5‰测算奖励;(5)增量1000万元以上但增速低于25%的按1‰测算奖励。单家企业测算奖励金不超过35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测算奖励金给予80%且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翌年企业1-11月营业收入仍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

  2.团队经营奖励。2023年增量、增速达到要求的企业,对其经营团队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1)增量5000万元以内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2‰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1.5‰测算奖励;(2)增量5000万元(含)-4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3‰测算奖励,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2.5‰测算奖励;(3)增量4亿(含)-10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4‰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3.5‰测算奖励;(4)增量10亿元及以上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5‰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4.5‰测算奖励;单家企业测算奖励金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分为四阶段:(1)第一阶段:1-2月,增量300万元(含)以上,根据其增量、增速,按上述标准测算奖励额度,在第二季度给予奖励;(2)第二阶段:1-5月增量500万元(含)以上,根据其增量、增速,按上述标准测算奖励额度,在第三季度给予补足;(3)第三阶段:1-8月增量700万元(含)以上,根据其增量、增速,按上述标准测算奖励额度,在第四季度给予补足;(4)第四阶段:1-11月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根据其增量、增速,按上述标准测算奖励额度,在次年第一季度给予补足。第一、二、三阶段发放的团队奖励金额,若超出第二、三、四阶段测算的应奖励金额的,则不再补足,也不再追回差额部分。

  规模以上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含基金)的企业营业收入和增速应合并考核。

  (十)鼓励自主研发投入。对软件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获得市科技局研发费用补助的,按市级研发经费补助金额给予80%的配套奖励。可预拨付最高60%补助资金,减轻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压力。

  (十一)支持文化科技发展。鼓励规模以上软件企业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动漫、影视作品的研发创作和运营管理,支持基础工具软件的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搭建。对实际开展游戏运营,以及动画、电影发行业务的,按其运营的游戏、发行的动画和电影在当年度取得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对于参与过当年度上映动画、电影的,按其制作费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二)推动SaaS应用创新。对软件企业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纯软件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付费订阅”模式软件服务(SaaS),按照其当年度使用华为云等的上云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企业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每家规下企业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以上服务模式产生的营收,且不超过其当年度企业对集经济贡献。

  三、支持特色产业培育

  (十三)鼓励工业数字化转型。2023年,集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工业软件服务,且通过项目审核的,验收后按照项目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75万元。按照项目经济效益高低,根据专项资金余额,择优通过审核。

  (十四)鼓励信创适配服务。2023年,集美区企业使用鲲鹏等自主可控产品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测试、验证、迁移等服务。按照年度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企业对集经济贡献。规下企业最高2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企业对集经济贡献的2倍。

  四、鼓励人才集聚

  (十五)给予生活补贴

  1.高级人才。对软件企业所聘用的当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税前)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对集经济贡献。

  2.骨干人才。对软件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当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的骨干人才,给予每月3500元的补贴。

  3.产业人才。对软件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当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给予每月2500元的补贴。

  4.新员工。对软件企业聘用毕业未满三年且厦门户籍的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

  5.台湾人才。对软件企业聘用的台湾员工,参照本条政策的2、3、4条,给予1.2倍的补贴。

  6.金砖人才。对软件企业聘用的金砖合作国家的员工,参照本条政策的2、3、4条,给予1.2倍的补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6条中的1条,且不与集美区人才同类政策重复享受(含区级承担部分资金的上级扶持政策)。上述1-4条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5个自然年度,与曾发布的《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集府〔2016〕54号、集府〔2018〕106号、集府规〔2020〕2号)的人才奖励年度合并计算。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1个自然年度计算。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3条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员工(不含申报台湾人才、金砖人才、重点产业人才生活补贴和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员工)所得对集经济贡献的合计。企业可以根据奖励金总额安排对应数量的人才申领。台湾人才和金砖人员2条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台湾人才和金砖人才所得对集经济贡献的1.2倍。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由企业按消费券或现金的兑现方式进行选择,其中消费券金额占比不低于20%。其余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消费券由集美区商务局兑现,通过指定线上平台定向发放至平台个人账户,使用商家清单以公示为准。

  7.重点产业人才。按照《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实施办法》(集府规〔2021〕9号),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生活补贴。按照2021年厦门市发布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六条举措,对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且落户厦门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博士(不超过40周岁)每人8万元,硕士(不超过35周岁)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不超过30周岁)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不超过30周岁)。

  五、鼓励投融资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十六)支持担保贷款贴息。按照《集美区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厦集财综〔2022〕23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以下政策之一:(1)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2)对纳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3)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100%予以补贴。

  (十七)鼓励基金投资。充分发挥杏林湾基金聚集区全国性影响力,重点吸引天使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汇聚集美,为集美区产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办法》(厦集财综〔2022〕30号),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1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六、企业和人才同时符合本措施或集美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或火炬高新区扶持政策的,优先享受火炬高新区政策,其中第(十)、第(十一)可叠加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则在享受区级同类政策时应扣除上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奖补应于次年集中完成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七、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二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的其中一款。企业申请第二条第(十)、(十一)款的奖补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当年度企业对集经济贡献。第二条第(九)款、(十)款、(十一)款三条措施设7000 万元专项预算资金,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在给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奖励的基础上核定第(十)款兑现比例。

  八、本措施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九、本措施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美区财政局、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美区商务局、集美区文化旅游局、集美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依据本措施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第二条第(八)款“给予上规模奖励”、第(九)款“鼓励企业增产增效”以及第(十)款“鼓励自主研发投入”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除前述两项条款外的其他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