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

栏目:政策赋能 发布时间:2020-06-2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创新厦门”,根据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及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确认工作的管理,各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确认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掌握核心技术;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请确认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和上月末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2);
(五)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及研发人员花名册;
(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确认工作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确认: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备案: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确认后的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核发“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证书。
第七条 厦门市科技创新资金对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 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资金对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优先推荐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建立服务专员制度,积极引导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跟踪辅导企业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它相关条件,帮助企业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向市、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